一○九年度第二十五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佳作 / 廖立楷 / 論定期失效之救濟問題 -以釋字第725號解釋與第741號解釋為反思
姓 名 | 廖立楷 |
獎 項 | 佳作 |
學、經歷 |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作品 |
作 品 | 論定期失效之救濟問題 -以釋字第725號解釋與第741號解釋為反思作品摘要 |
作品摘要 | 「定期失效」係大法官解釋宣告中之特殊類型,大法官於宣告法規範違憲之際,卻又賦予其須待期間屆至後始為失效之條件。由於定期失效讓「違憲」卻仍「有效」之規範繼續存在於法秩序之中,如此將導致後續救濟產生疑問。過往最高行政法院即認為,因宣告定期失效之法規範於失效期間屆至前仍係處於有效施行之狀態,故當事人無法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救濟,如此一來,即便釋憲聲請人獲得有利於己之違憲解釋,卻仍處於權利無法獲得救濟之窘境。 隨著大法官接連作出釋字第725號以及第741號解釋後,肯認釋憲聲請人對於定期失效仍得提起再審救濟後,前述之爭議似乎趨於緩和,惟本文認為於兩號解釋作成之後,固然解決定期失效不能提起救濟之問題,但隨之而來,在提起救濟後卻又遭遇可能逾越再審期間之問題;甚至在釋字第741號解釋中闡明所有定期失效案件均得提起救濟之溯及效力,此一法力無邊的溯及效力顯然與追求法安定性之再審期間有所扞格,本文亦將一併探討此一爭議;再者,當系爭案件或其他相類似案件進入法院審判時,法院究竟是否應繼續適用被宣告違憲之法規,抑或法規已屆期無效,當無「法」可用時,法院得憑藉何種依據進行審判。本文藉由新修訂通過之「憲法訴訟法」,嘗試為上述爭議尋找適切的解決方式。 |
關鍵字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宣告、定期失效、再審、憲法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