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年度第二十四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佳作 / 何奕萱 / 論基地優先承買通知之合法要件: 評最⾼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79 號民事判決

 

姓  名 何奕萱
獎  項 佳作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民法組作品
作  品 論基地優先承買通知之合法要件: 評最⾼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79 號民事判決
作品摘要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於民法第426 條之2 及⼟土地法第104 條均有規定,然就優先承買之通知是否應以書⾯面為之,民法及土地法則有所分歧。而因合法之優先承買通知涉及10 ⽇日權利⾏行使期間於何時起算,故此通知是否以書⾯面為必要引發實務上諸多爭議。本文以最⾼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79 號民事判決為評釋對象,藉由該案之案例事實及所涉及的爭點,從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制度目的及權利性質出發,探討優先承買通知之合法要件。其中包含最受爭議的,是否應以書⾯面通知為必要,及其他有⾒見於本案及實務案件中之合法要件,包含通知⼈是否應有通知的意思、通知上是否有權利⾏行使之教⽰,及合法通知⼈人是否以出賣⼈為限。本⽂就各個關於優先承買通知合法性⽽於實務上有產⽣爭議之要件,逐⼀介紹最⾼高法院裁判及學說所見之⾒解,討論後提出本⽂⾒解,並對本案最高法院判決之爭點逐一評析。
關鍵字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通知、書⾯、法定強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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