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年度第二十四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佳作 / 林易勳 /「知悉」要素作為債權物權化基礎之檢討 ─評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7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



 

姓  名 林易勳
獎  項 佳作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民法組
作  品 「知悉」要素作為債權物權化基礎之檢討 ─評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7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
作品摘要 土地所有人同意他人無償使用其土地(例如:作為興建房屋或其他景觀設施使用等),嗣後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時,該他人得否基於其與土地原所有人之約定,對抗或拘束土地受讓人,阻卻土地受讓人拆屋還地之請求,涉及債權契約之相對效力或對抗效力問題。針對此問題,最高法院尚無統一見解,有認應貫徹債權相對性原則,亦有透過權利濫用或誠信原則限制個案權利之行使,更有積極承認土地受讓人之「知悉」要素得作為債權物權化之基礎。本文以為,債權物權化係指當債權具備與物權相當之公示性時,債權人將因此享有債權物權化之利益;因此,除應以對標的物之「占有」或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作為公示外觀,更應探求各該債權契約之「客觀目的」是否有透過物權化方式加以保護之必要,始能判斷是否賦予一債權契約絕對效力;而債權契約目的之具體內涵,應係指「為使契約相對人得在契約存續期間繼續使用、收益該標的物」之契約,其目的方有透過物權化加以貫徹及保護之必要。至於土地受讓人之「知悉」要素,欠缺作為債權物權化基礎之適格性,僅係債權物權化後權利狀態之結果,並作為個案中權利行使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判斷之要素之一。
關鍵字 債權物權化、知悉、公示外觀、誠信原則、權利濫用

 

上一則 回上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