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年度第二十四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第三名 / 江朝聖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的第一道曙光? :兼論重大消息的「具體內容」要件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

 

姓  名 江朝聖
獎  項 第三名
學、經歷 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作  品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的第一道曙光? :兼論重大消息的「具體內容」要件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
作品摘要 2004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的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包括犯內線交易罪在內等犯罪行為,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然而,如何計算犯罪所得,立法理由雖有提及,但法院間各自解讀而有不同見解。本案歷經十餘年審查,仍未定讞,其中爭點之一即係最高法院與高院間對犯罪所得有不同見解。最高法院一再以高院對於犯罪所得計算未區分是否與重大消息有關為理由,一再撤銷原審判決,但對於如何計算,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之前並未表示意見。本案判決中,最高法院一反先前的態度,具體指出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原本期望可為解決問題帶來一線曙光,終結多年來的法律適用爭議。然而,由本文上述分析可知,最高法院於判決理由間互相矛盾,所提出的計算方法亦與其一向堅持的「因果關聯原則」互相牴觸,且有評價不足的疑慮。由於證券市場影響股價之因素、訊息太多,本文建議最高法院放棄「因果關聯原則」,務實地面對此問題,接受以估算、擬制的方法及本文與學者的建議,讓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的爭議早日落幕。
關鍵字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因果關聯、實際所得、擬制所得、特殊獲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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