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一年度第二十七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第二名 / 李政霖 / 微型企業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之檢討-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為例

 

姓  名 李政霖
獎  項 第二名
學、經歷 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作  品 微型企業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之檢討-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為例
作品摘要 職場性騷擾問題涉關人民人格權與工作權等重要權利,並同時對於企業經營效率有嚴重影響。世界各國鑑於雇主對於職場之管理監督能力較強,多課以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並將之視為職場性騷擾之第一道防線。對此,我國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有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其中最受注目者,乃雇主對於性騷擾發生後須為「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此規範立意良善,但也在適用上產生諸多問題。首先,係該義務乃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必要對其內涵進一步加以釐清。再者,我國企業結構主體主要以中小企業為主,尤其在微型企業(僱用人數在五人以下者)中,是否有能力履行是項義務,廣受學者與實務之質疑。此外,在微型企業中,因職場人數較少,由雇主作為性騷擾嫌疑人之情形更甚,或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此時是否可期待該雇主履行防治義務,亦有疑義。 職此之由,本文擬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之作為引導案例,接續討論前述爭議問題。並以釐清「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義務內涵為核心,再進一步用以探討該義務適用於微型企業以及雇主作為行為人等情事時,其相關義務履行方式,與相應之雇主民事及行政責任等問題,期以本文提供未來學理及實務處理有關議題時之參考,俾利落實根除職場性騷擾與勞工相關保護等目標。
關鍵字 職場性騷擾、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微型企業、保護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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