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三 年度第二十九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第二名/李政霖/論性與性別騷擾之區分及其認定基準—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0號判決為例

姓  名 李政霖
獎  項 第二名
學、經歷 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作  品 論性與性別騷擾之區分及其認定基準—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0號判決為例
作品摘要 性騷擾長存已久,雖始終廣受社會所關注,但仍未見有效之解決。有關性騷擾處理之諸多問題中,當以性騷擾之認定最為棘手,蓋性騷擾不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更屬極為主觀之感受,會隨個人之生活、文化或教育等不同背景而有所別。對此,過去多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性騷擾認定之判斷基準,亦對於被控為性騷擾者不甚公平,故而有「合理第三人標準」之提出,期可更加客觀公允地認定性騷擾是否存在,但相關法理之內容與操作,則有待進一步完善與釐清。此外,隨性別意識抬頭與發展,另有許多基於「性別」而為之騷擾行為。而此類騷擾行為,與過去以基於性慾望所為的性騷擾行為相較,不僅行為類型有別,所涉之原因、嚴重程度與結果等皆有所差異,應予以辨別。此外,隨網際網路之發展,更有許多新型態之騷擾類型隨之而生,更加深性與性別騷擾認定之困難。本文擬針對區別性與性別騷擾之內涵,以及其認定進行討論,期可提供未來認定性與性別騷擾時之參考,以利更進一步針對性與性別騷擾問題之特質,為更妥適之處理。
關鍵字 性騷擾、性別騷擾、合理人基準

 
 

上一則 回上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