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名/連浩鈞/論我國跨境資料傳輸法制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因應GDPR之建構
| 姓 名 | 連浩鈞 |
| 獎 項 | 第二名 |
| 學、經歷 |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公法乙組 |
| 作 品 | 論我國跨境資料傳輸法制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因應GDPR之建構 ─從歐盟法院Schrems I、II兩起判決談起 |
| 作品摘要 | 2016年歐盟制定GDPR並於2018年生效,因第3條「域外效力」所造成的「布魯塞爾效應」,各國開始重視調和其國內法與GDPR的標準,以期待盡早獲得歐盟執委會依第45條之「適足性認定」(Adequacy Decisions),在保護隱私權與跨境資料自由流通之間取得平衡,然而歐盟法院卻於2016年Schrems I與2020年Schrems II兩起判決中,對第三國的「適足性認定」依《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設下非常高的隱私權保護門檻,造成全球資料治理法制的動盪。 我國因與歐盟之間的貿易依存與中小企業的產業結構,不能忽視上述國際標準趨勢。因此,本文將以Schrems I、II兩起歐盟法院判決為契機,觀察判決做成後歐盟對韓國與美國「適足性認定」新發展,用以評論行政院於2025年3月27日所提出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待能盡早獲得歐盟執委會之「適足性認定」,減少企業之法遵成本。 |
| 關鍵字 |
歐盟、GDPR、適足性認定、歐盟法院、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