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作/樊祖燁/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是否創設「第六種法定證據方法」?

姓  名 樊祖燁
獎  項 佳作
學、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年級
作   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是否創設「第六種法證據方法」?

—兼論其憲法衝突與實務困境
作品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允許法院於證人到庭供述後,仍得採用其於偵查中之陳述做為證據,弱化釋字第582號解釋所揭示之五種證據方法與嚴格證明程序,在功能效果上,已實質等同於創設了法律未明文授權之「第六種證據方法」。本文依據釋字第789號解釋及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所建構之憲法框架,指出第159條之2之適用存在三重違憲困境:一、規避直接審理原則;二、侵蝕對質詰問與防禦權核心;三、動搖證據方法法定性。為化解爭議,本文主張第159條之2的適用應受嚴格合憲性控制:其一,限於經詰問矛盾仍難釐清之最後手段;其二,由檢方舉證特信性,並以其他證據佐證支持;其三,筆錄不得作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依據,且法院須具體說明採信理由,並視情形依法啟動偽證罪告發。如此方能確保偵查陳述回歸補充例外定位,維繫正當程序與防禦保障。

關 鍵 字 證據方法法定原則、傳聞證據法則、對質詰問權、傳聞例外、三重違憲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