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一年度第二十七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佳作 / 葉慧萍 / 經濟刑法概括立法之運用-評大法官釋字602號「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之認定
姓 名 | 葉慧萍 |
獎 項 | 佳作 |
學、經歷 |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
作 品 | 經濟刑法概括立法之運用-評大法官釋字602號「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之認定 |
作品摘要 | 長久以來,概括立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間,存有模糊不定的界線,特別是刑法,故值得探究其因與適用範圍,期待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本文脈絡,首先,透過法學方法與立法學觀點,尋找立論基礎,法學廣泛容許與運用不明確法律概念之目的,有何功能及產生影響。國內大法官釋字歷經多次概括立法的解釋,多遭受批判、流於形式,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真正意涵,仍有待研析。而所歸納的三項審查條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及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實則,根基於法學方法及立法學;刑法上說明「受規範者可得預見」條件,截堵疏漏固然必要,但不宜恣意!再者,提出釋字602號系爭規定之不明確要件,並說明解釋文及理由書,何以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此立法屬不適當,有待釋疑。最後,解釋明確性原則,依審查密度不同,刑法應屬最嚴格,並參酌學者所論德國觀點,規範須具透明度,且機動性指示參照須內容與範圍有劃定,然本號釋字系爭條文,似與之未合;由於立法不完備,參考日本立法例,修正變質行為以非難勸誘或誘引行為,藉此補足缺失,使受規範者可認識、安排自身行為,而能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
關鍵字 | 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釋字602號、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主要、合理市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