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年度第二十三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第二名 / 江朝聖 / 銀行法中違法辦理匯兌業務罪犯罪所得之計算與沒收範圍之研究 ─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決議

姓  名 江朝聖
獎  項 第二名
學、經歷 台北大學法學博士作品
作  品 銀行法中違法辦理匯兌業務罪犯罪所得之計算與沒收範圍之研究 ─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決議
作品摘要 2018年2月修法前的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該項之「犯罪所得」如何計算,司法實務有就被告所經手之款項加計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名目的收入合併計算(總額說),亦有只計算被告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名目的收入(手續費說)之爭議。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見解,採總額說的觀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作成於最高院決議後三週,自然亦採總額說之看法。然而,總額說的理由是否充分?本文認為容有商榷之餘地。此外,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有「犯罪所得」之用語,此「犯罪所得」與修法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範圍是否相同?司法判決間亦有不同見解。本文擬由歷史解釋法的觀點出發,並以法釋義學觀點探討該兩內項犯罪所得的內涵,最後再評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與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關鍵字 犯罪所得、辦理匯兌業務、沒收、總額說、手續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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