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年度第二十八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第三名/李亦翔/永浴愛河?論婚姻關係之永久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啟示

姓  名 李亦翔
獎  項 第三名
學、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民法組
作  品 永浴愛河?論婚姻關係之永久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啟示
作品摘要 司法實務上,時常以「永久結合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來界定婚姻之輪廓,形塑出婚姻之客觀及主觀永久性。本文遂以此為主軸,旨在探究婚姻永久性格之緣起、意涵,並針對其與現行親屬法之體系結構進行相容性之校驗。另一方面,永久乃具有時間屬性,本文亦將從此角度切入,具體審視永久作為婚姻存續期間之評價所生之影響,判斷其是否合乎一般經驗及法律邏輯,並尋覓其他可能之替代途徑。
本文認為,婚姻之永久性格來源於昔日家族主義與婚姻不自由,係傳統家父尊長對婚姻所為干預指示之遺存。客觀上,將與現行親屬法體系有所抵觸,亦有紊亂婚姻解消效力之風險;主觀上,則有悖於當代憲法上婚姻自由之價值以及國際間破綻主義之發展趨勢;另以時間要素之角度觀之,永久性格則有違次序邏輯及不可預測性,實屬錯置於婚姻意涵之時間要素。進而,在婚家系統分化,思潮傾向於個人化、自由化,基本權保障亦不斷深化之當代,永久性格已陷入水土不服之窘境,當前法制若欲達到婚姻目的為共營生活之任務,大方向上應直接揚棄永久性格之闡述,並改以繼續性作為婚姻存續期間之中性評價,使婚姻著重質的屬性而非量的屬性,乃合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於婚姻法制之最新啟示。
關鍵字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破綻主義、婚姻自由、繼續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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