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年度第二十五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佳作 / 鄭仰博 / 論表決權拘束契約與經營權協議之異同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

 

 
姓  名 鄭仰博
獎  項 佳作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商法組研究生
作  品 論表決權拘束契約與經營權協議之異同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
作品摘要 財政部於2005年發布新聞稿,若是認股彰化銀行,則協助其取得經營權與過半之董事席次,嗣後,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得標後財政部均按約履行,但是2014年財政部徵求委託書並取得過半之董事席次,導致後續與台新金融控股公司之訴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認為,雙方就移轉經營權與董監席次分配之約定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並據以討論法律效果。但是否為表決權拘束契約應可以加以討論,特別是是否構成經營權協議,所謂經營權協議一般是指分配席次或是經營權移轉等等,兩者之差別在於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約定著重於履行表決權之方式,但是經營權協議著重於結果,究竟為何應視兩造之真意。美國法上亦有針對兩者做區分,最大差別在於表決權拘束契約可以由部分股東簽訂,且只能約定股東權可以行使之範圍,而經營權協議則著重於分配董監席次,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本文認為,雙方之契約應構成經營權協議,因為契約之內容著重於經營權移轉,雙方之真意應為簽訂經營權協議,且因為台新金失去經營權,才會提起訴訟。現行法下,並無明文規定經營權協議,因此可以參考美國法加以制定,由全體股東同意行之。但是金融機構因為需要特別重視存款人等利害關係人,因此不得允許經營權協議之訂定。
關鍵字 表決權拘束契約、股東協議、經營權協議、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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