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一年度第二十七屆法學論文得獎名單

第三名 / 蔣聖謙 / 未必故意判準之再建構-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

 

姓  名 蔣聖謙
獎  項 第三名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
作  品 未必故意判準之再建構-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
作品摘要 近年多起社會事件產生重大死傷,社會輿論主張被告應論處「未必故意殺人罪」,使刑度符合民意期待,此現象尤其在酒駕議論可得窺見,認為有論處殺人罪之必要,究竟「未必故意」是否有合適判準?如何避免過度擴張認定故意?是為本文問題意識要點。     首先本文整理通說未必故意的判斷基準,注意到「容認」判準為故意認定浮濫化的問題根源,論者很可能因為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隨即推認行為者具有故意。在此本文認為,必須重新運用認識、意欲兩階層限縮解釋,前者採用「具體符合說」標準,僅有客體已達實行行為之時空範圍時,方可認定主客觀已達對應要求。後者則修正日本學說「動機說」,避免以行為人人格態度判斷「不違背本意」,而應當從迴避手段之有無切入,判斷反對動機與犯罪動機間的消長。     回到本文問題意識,酒駕上路應有機會認定為未必故意殺人罪,綜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判決及其歷審見解,本文贊同之,並認為有兩點特色,其一,本案顯現細緻區分實行行為的重要性,方能判明個案是否已達未必故意所需品質,其二,只有到本案事例的重大程度,方有可能認定殺人故意。本案應可作為未來實務的定錨點,能敦促法院盡其論理義務,未來將能展望抵抗故意恣意擴張的可能性。
關鍵字 醉態駕駛罪、酒駕、殺人、未必故意、具體符合說、動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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